海事无人机

2020-09-03 14:33:15 阅读量 3054

摘要:无人机虽然与有人驾驶飞机相比存在一些不足,但是海事无人机较高的经济性和优秀的性能使其在军用和民用领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和发展。随着海事无人机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低...

近年来,我国海事监管面临的情况日益多样化,任务也越来越重,仅仅依靠海巡艇等原有装备已无法满足当今海事监管救助“空、海、地”三位一体化的需要,因而需要新的装备和手段来强化对所管辖水域的监视和有效控制。在众多的先进装备中,船舶和飞机如何发展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而无人机的出现给了我们更多的选择。

目前我国通航水域大部分采用巡逻船和VTS、AIS、CCTV等监管系统配合的模式进行巡航监管,也存在一些不足:

1.巡逻船开展巡航存在视程短,反应慢,难以把握整体态势,对违法船舶无法进行持续的跟踪,对一些违章行为无法进行取证和处理;

2.VTS是通过雷达波的形式工作,具有对大型船舶的监管能力,但对小型船舶的监测能力和监管能力有限,而且对港口、码头等现场难以涉及,并且获得的信息不是直观图像,因此VTS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3、AIS系统是将GPS接收提供的精确位置数据和船舶导航数据通过VHF自动播发的新系统,但AIS目前在3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上没有强制安装,但是小型船舶是事故多发的源头,AIS仍然存在一定的盲区;CCTV只能是定点区域的监视,延伸性不够,以上这些手段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海事管理的能力。

由于无人机具有灵活机动、时效性高、成本低、损耗低、风险低、监测能力强以及覆盖面广等特点,非常适合于水上安全监管业务。无人机可应用于海上巡逻执法、调查取证和应急反应、海上搜寻和救助,海上船舶溢油、排污监视、航标巡查、航道测量等海事监管业务领域。

无人机在海事领域虽然有诸多发挥的空间,但是也存在较多需要关注的问题。

1、低空空域开放受限,出于国家安全和国土防空的需要,我国将空域划归军方管理,实行非常严格的空域管制,只有部分空域和航路由民航管理。我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飞行基本规则》和《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等都对低空空域开放有一定的限制措施。据了解,今后几年国家可能会对低空空域的管理有所放宽,但我国大多数繁忙的海港同时也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民用和军用机场较多,空域繁忙,因此在购置无人机之前,应首先协调解决海事无人机使用区域内的空管问题。

2、海洋环境具有复杂性,相较于陆地环境,海上高湿热、高盐度的环境对无人机机体存在一定的腐蚀性,必须在采购之前通过相关技术加以解决。而且海上风浪较大,无人机在超过7级以上的大风天气进行起降,安全系数将受到较大影响,海事无人机的安全使用将面临较大的挑战。

3、稳定性相对不足,虽然无人机技术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海洋环境复杂、天气多变,对无线电和GPS导航信号存在较大干扰,保持信号传输的稳定性和精确性将是海事无人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即使是无人机技术最为先进的美国,其无人机事故率也超过有人驾驶飞机,可见无人机使用的稳定性和保障性相对不足。

无人机虽然与有人驾驶飞机相比存在一些不足,但是海事无人机较高的经济性和优秀的性能使其在军用和民用领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和发展。随着海事无人机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低空空域管理的逐步放开,无人机应用于海事监管救助的可行性和效益将大大提高,为我国海事部门实现“空、海、地”三位一体化巡航目标带来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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